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巡航监视及海洋自然灾害监测的信息,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有关部门通过履行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实行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