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五条已废止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其他地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