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