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