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二条已废止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