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拆除其工程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