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