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审批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保护措施,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应当符合开采方案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