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每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