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检疫过程中,不检、漏检或者将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产品作为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