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牲畜屠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