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公证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清点财产、封存样品;(二)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书;(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