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

(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