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以及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