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分别向省、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