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二) 矿区范围跨本州县级行政区域的。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个人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粘土,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