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