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