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