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降职降级调整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在工会所任职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撤销或者降职降级调整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工作的,视为工会法规定的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