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会的举报、提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开业投产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的;

(二)以职工是短期用工、非正规就业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理由限制职工参加工会的;

(三)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高雇用标准,降低工资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工会的;

(四)以劳动(工作)表现为标准剥夺职工参加工会权利的;

(五)以各种借口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