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协商谈判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