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协商谈判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