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