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市、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