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