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投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