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