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