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审核结果。提名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