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提名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