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