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Chapter 2 选举工作机构Article 11Amended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