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有突出业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上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