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农服务的企业,其财产不受侵占,收益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农服务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企业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