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4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Article 24In force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农服务的企业,其财产不受侵占,收益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农服务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企业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方便。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