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