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