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七条有效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