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