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