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四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