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