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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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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封建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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