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封建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