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积极支持、鼓励亲属应征且事迹突出的公民,以及在征兵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征兵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