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收取应征公民及其家属费用的;
(五)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被处分的单位应当承担的征兵工作任务,被处分后仍应当按规定如期完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