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自治县努力发展中医中药事业,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