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财政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兴办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