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一)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二)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