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