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防止海浪、风暴潮对海岸的侵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