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