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二)雷电防护工程中使用未经审核的气象资料的;(三)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擅自拆毁防雷装置的;(四)在现有建(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属物或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