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

(二)雷电防护工程中使用未经审核的气象资料的;

(三)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擅自拆毁防雷装置的;

(四)在现有建(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属物或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